住建部通知全文:
業務中心: | 0371-55696552 18037153049 |
您的當前位置:魯班培訓-一建培訓,二建培訓,監理,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 新聞資訊 > 建筑資訊 >
近日,住建部官網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起草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
其中《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里詳細注明了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行為目錄和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行為目錄。通哥選取了關于工程領域的行為目錄供大家參考(文末附三個辦法全文):
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行為目錄
存在以下行為,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二)房地產市場方面。
34.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投入使用的;
40.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資格證書或被吊銷資質證書,開展房地產測繪業務的;
(三)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方面。
43.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44.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勞務工資造成集體上訪或極端討薪事件,負有主要責任的;
45.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申請人未履行承諾、造成較大影響的;
46.施工單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47.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48.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辦理驗收手續的;
(四)標準定額方面。
49.在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50.多次違反強制性標準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城市建設方面。
61.設計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要求、違背國家政策精神的規劃設計方案,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造成破壞的;
62.違反國家規劃標準強制性內容,進行方案設計的;
63.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情節嚴重的;
(七)建筑節能與科技方面。
70.虛開發票報銷、編制虛假合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惡意騙取科研經費行為的;
71.經認定提供、使用假冒偽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責令限期拆除義務的;
82.未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施附屬綠地建設的;
84.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決定后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85.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7.建筑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經教育勸阻后,拒不整改的;
89.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發生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十)其他。
92.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政策補貼、評比達標表彰、綠色建筑標識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出具虛假報告等非法行為的;
95.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96.經人民法院認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行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
97.依法認定企業由涉黑涉惡人員開辦或者參與的;
98.造謠生事、惡意炒作導致重大負面輿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
100.經信用評價列為最低等級的;
101.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行為。
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行為目錄
對發生以下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為標準的信用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認定部門應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對象發出警示并提示重點關注期限。重點關注期限內發生較重以上失信行為的,應及時轉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二)標準定額方面。
3.不符合企業資質條件和違反執業規范的;
(三)城市建設方面。
4.設計建造“貪大、媚洋、求怪”建筑,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
5.垃圾污水治理、海綿城市建設、黑臭水體整治PPP項目中標后,經認定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建設,或拖延工作進度、使用落后淘汰技術、運營管理不善造成污水未達標排放的;
6.海綿城市建設中,現場踏勘不詳細,工程設計施工存在不合規、不合標準或工程建設質量不高需要整改的;
7.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五)建筑市場方面。
23.經認定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中標企業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
24.通過相互串通,惡意組織囤貨、炒作、哄抬材料價格的;
25.在招標代理、工程投標等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26.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組織或從事非法施工活動的;
27.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拒不執行的;
28.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
29.經認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限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
30.經認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限期未改正的;
31.經認定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限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
32.通過圍標、串標、買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的;
33.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34.未按要求進行合同備案或實際履行合同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同的;
35.無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未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求完成整改,并負有主要責任的;
36.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要求履行崗位職責;施工、監理企業項目部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崗,造成嚴重后果的;
37.經認定拖欠工程款、惡意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導致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或群體性事件,造成較大影響的;
38.經認定施工單位或用人單位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由唆使農民工群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
39.經認定建設單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40.虛報工程進度或使用虛假材料套取預售資金以及未依法將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
41.經認定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42.經認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43.經認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44.經認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工程質量安全方面。
47.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
48.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遲報、瞞報、謊報;
49.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
50.經認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限期未改正的;
51.提供、使用假冒偽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較大影響的;
52.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一般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八)建筑節能與科技方面。
53.未申請或尚未獲得綠色建筑或綠色建材評價認證標識,采取假冒已獲得方式開展虛假宣傳和申報等,進行市場活動和利用國家優惠政策的;
54.獲得綠色建筑或綠色建材評價認證標識的建筑或產品抽查不合格,或違規、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55.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56.拒不辦理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手續,隨意傾倒建筑廢棄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57.建筑施工單位運輸建筑材料、渣土、瀝青等,損壞綠化及綠化設施的;
(十)其他。
63.未取得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擅自開展相關活動的;
64.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掛靠資質、資格(注冊)證書的;
65.建設單位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時間,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的;
66.涂改、偽造工程檔案的;
67.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
68.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行為。
住建部通知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部起草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郵編100835。
意見反饋時間: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
2.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5日
來源:財政部官網,
本文系轉載,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我們會在第一時間處理。